原告郑某,男。
被告郑甲,男。
被告郑乙,女。
被告郑丙,女。
被告郑丁,女。
一、 基本案情:原告、被告父母共生育郑某、郑甲、郑乙、郑丙、郑丁五个子女,原被告母亲于1994年去世,父亲于2003年去世,父亲在胶州市营海镇东营村有六间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89.2平方米。2015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郑甲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居西三间,被告郑1居东三间,房屋确权时,西三间确权在原告名下,东三间确权在被告郑甲名下,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字,并且有堂哥见证,原、被告姐妹亦知晓此事,并同意协议确权内容。现原告郑某与被告郑甲协商未果。随后原告委托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我所指派王振强律师与林帅律师依法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现已审结。
二、 王振强律师详细查阅了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并会见原告详细了解案情后作出了以下代理意见: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亲于1994年去世,父亲于2003年去世。家中祖房六间。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内容属实。王振强律师建议法院不损害原被告双方兄弟感情,达成调解协议为宜。
三、 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 确认原告郑某与被告郑甲于2015年7月11日达成的房屋确权协议有效,涉案房屋西三间归原告郑某所有,东三间归被告郑甲所有。
2. 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1日前付给被告郑甲建房款1万元,双方建房款至此全部结清,被告郑甲于2016年3月1日前腾出西三间房屋给原告使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